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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0-06-09 22:09:00 来源:阳光高考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暨南大学章程》,结合暨南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暨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暨南大学2020年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暨南大学,简称暨大;英文全称:JIN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NU。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59

第六条 办学属性:中央统战部直属全日制国家重点综合性大学,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第一所华侨高等学府。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第一段、本科批。

第九条 学校地址:

石牌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855号

广园东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7号

深圳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侨城东街6号

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206号

第十条 颁发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暨南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组建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决策招生重大事项等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并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暨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暨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招生总数1%的比例安排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一是用作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二是用作按高出1:1投档后,多投档的考生又服从专业调剂时,追加计划进行录取时使用。预留计划的投向在正式投档前确定。预留计划将按照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的投档比例视生源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平行志愿省份按1:(1~1.05)投档,非平行志愿省份按1:(1~1.2)投档。

第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录取细则

(一)投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原则上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学业水平考试要求、各省选考科目要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执行;其中,在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一个A一个B及以上。

(三)专业录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高考文化课成绩(裸分)由高到低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提供的排名方法和顺序录取。若各省未提供详细排名或排序分,则按照我校择优录取原则,有加分者(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裸分相同,均无加分,则参考单科成绩排序:

1.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

2.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3.北京、上海、天津、海南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若以上排序均相同,参考专业志愿排序,优先录取专业志愿在前者。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以退档处理。

(四)创新班在各学习阶段,将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健康和志愿等综合状况进行适当分流或淘汰,不符合要求者将分流至相应专业的普通班学习,具体培养及管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志愿填报方式与普通专业相同。

(五)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将根据实际高考文化课成绩进行专业预录,入校加试素描后根据素描成绩进行正式专业录取。素描成绩不合格者将参照我校当年各专业录取分数线及考生高考志愿,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高分转低分的原则,调入新专业。不同意学校安排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六)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设4个本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各专业招生录取按照《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执行。联合学院在高考改革省份招收符合专业选科要求的考生,在非高考改革省份招收理工类考生。录取要求如下:

1.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理科第一批本科控制分数线(重点线/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解释权归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2.数学科目分数不低于科目总分的75%;

3.外语科目分数不低于科目总分的80%;

凡报考并上线者,将按照学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同意专业调剂者,在四个专业范围内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暨南大学伯明翰大学联合学院只招收填报该学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

(七)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依照我校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我校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详情可在我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网站查阅。

(八)体育教育专业,原则上出档原则按照各省有关体育专业出档规则执行。如果该省无具体要求,则按照我校规则执行: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划定的体育类第一批本科(重点线)录取控制分数的情况下,以体育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九)面向贫困地区招生等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相关文件录取,原则上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我校普通类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十)护理学、运动训练、体育教育、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色盲、色弱两项以高考体检结果为准),对经复查专业体检受限或不符合入学标准者,依据学校相关政策转入不受限的低录取分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公布。我校的录取结果通过学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在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网站公布以供查询。

 

第六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

(一)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6850元/生/学年;

(二)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606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四)医学类专业:7660元/生/学年;

国际学院专业:12000—18000/生/学年

暨大联合学院专业70000//学年;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当年广东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

1200—1800元/生/学年,按实际入住宿舍标准收费,多退少补。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健全的奖学金体系,设有高水平运动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在读生年度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多项奖助措施,以激励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入学时请按照学校资助指引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保证申请情况真实,且需有申请者亲笔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资助,如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及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九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

电话:020-85220130

传真:020-85221340

邮箱:ozsb@jnu.edu.cn

暨南大学网址:https://www.jnu.edu.cn

暨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s://zsb.jnu.edu.cn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南大学行政办公楼403室,邮编:510632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20-85227073。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暨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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